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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2024年1月23日
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有效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责任】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履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业自律】餐饮服务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和方法,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基层政府、自治组织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调处理。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办、检查、考核;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源监督执法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加强餐饮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落实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引导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在餐饮服务企业推广应用;引导餐饮服务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科学规划适当比例的商业用地用于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物加装专用烟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商品房销售、出租、出借过程中,如实告知所销售、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能否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在合同中予以标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餐饮服务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统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科技等部门参加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部门联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科技等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信用监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信息报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向社会作出环境保护守法信用承诺,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场化机制和第三方治理】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同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规划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引导,合理设置餐饮服务业经营区域,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环境功能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十六条【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使用】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业油烟不得通过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设施排放。
第十七条【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要求】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需要配套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专用烟道设计和施工】设计具有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烟道。
设计单位在建设施工图中应当对专用烟道予以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专用烟道设置情况纳入竣工验收,未按规划设置专用烟道的,不予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加装专用烟道要求】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
加装专用烟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设计、施工等行政许可的,依法报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加装专用烟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火、防雷、建筑安全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禁止建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场所】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第二十一条【露天烧烤禁止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二十二条【不属于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以下餐饮服务项目不属于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禁止场所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规定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大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
鼓励中小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做好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和台账记录工作,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业油烟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部门需要实施监测的,向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协查函,生态环境部门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意见。
第二十七条【清洁能源】鼓励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和清洁能源,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的烹制工艺。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不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条【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告知买受人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名词释义】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或者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的经营者。
(三)大型餐饮服务企业,是指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餐饮服务企业。基准灶头数量按照灶台总功率或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进行折算,折算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15日在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2023年12月15日在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孙文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关于《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确立生态环境保护规则,提升市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我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餐饮服务业作为城市社会和经济领域的重要产业,对于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具有其特殊意义。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中部门职能不明晰、规划选址不足,油烟排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日益突显。特别是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投诉量居高不下,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理顺餐饮油烟监督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亟须通过立法统筹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及执法依据,保障公众健康,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立法过程中还参考借鉴了鄂州市、银川市、佳木斯市、青岛市等地市的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起草专班在2021年-2023年期间对鄂州市、银川市、洛阳市进行考察,学习相关立法经验做法,2023年上半年对我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现状进行深入调研,6月份完成立法参阅件、课题研究报告、立法调研报告、《条例(草案)》初稿,7月份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8月份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
9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修改。9月上旬,市司法局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科技局等部门意见;9月11日,通过《荆门日报》、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22日,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市直部门、市人大代表、餐饮服务业经营者、餐饮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等社会各界代表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起草专班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23年11月7日《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十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涵盖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职责、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
(一)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条例(草案)》明确适用范围为我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基本原则为规划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二)明确政府职能,合理划分部门职责。针对我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过程中,部门职权职责交叉混乱、处罚主体不明确、难以形成有效协作等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等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中的职能予以明确,对各职能部门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晰的划分,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联动等机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油烟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整治,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明确投诉举报和实施信用监管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同时规定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信息将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管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向社会作出环境保护守法信用承诺,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源头治理,做好防微杜渐。针对我市餐饮服务业布局不规范、选址不合理、商住混杂,易造成油烟扰民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对餐饮服务业实施布局引导、规划管控,合理设置经营区域,明确禁止建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落实禁止场所告知义务,强化源头管控。
(五)详细列举违法事项,明确防治要求。针对部分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不愿意主动安装油烟净化器等环保设施,部分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装置的门店存在安装不规范、不正常使用及不定期清洗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在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要求,应当安装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六)确定法律责任。《条例(草案)》针对违反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要求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违法后果。分别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外,对怠于行使和滥用职权的管理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处分以确保依法行政。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