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布《荆门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1-19 09:03:49
  2023年12月15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荆门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4年2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直接登录荆门市人大信息网“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进行评论,提出意见。

  通讯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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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0724-237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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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荆门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安全保障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库区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区域协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沮漳河流域的规划与管控、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与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沮漳河流域,是指荆门市境内漳河及漳河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漳河新区和东宝区(以下统称为区),具体范围包括漳河镇、双喜街道、马河镇、栗溪镇部分行政区域。

  流域内涉及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沮漳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区保护、合理利用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立法目标】沮漳河流域保护应当严守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底线,确保达到国家和省考核目标。

  第五条【政府职责与村(居)民自治】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多元化流域保护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沮漳河流域保护的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鼓励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将沮漳河流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沮漳河流域内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河道和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沮漳河流域内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为;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沮漳河流域内湿地、天然公益林的保护以及生态修复工作;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沮漳河流域内船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港口、码头的水污染防治和航运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应急处置,依法查处水上非法营运船舶;

  (六)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沮漳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规划产业布局;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漳河工程管理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库区水体与岸线的治理,包括水资源调度配置、水产养殖整治、消落带整治、船舶与码头监管、渔业管理等。

  第七条【河湖长制】沮漳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统筹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督导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的履职情况。

  第八条【区域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流域内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沮漳河流域保护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

  第九条【漳河水文化的弘扬与传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继承和弘扬沮漳河流域优秀特色文化和精神,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流域内具有历史、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沮漳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漳河保护日】每年3月22日为漳河(母亲河)保护日。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及社会组织(团体)参与沮漳河流域保护、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社会组织(团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沮漳河流域规划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沮漳河流域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沮漳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产业发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沮漳河流域综合规划体系。

  第十三条【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评估监测预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每两年为周期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沮漳河流域土地、水流、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建立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沮漳河流域内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监管机构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优化产业布局】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流域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推进沮漳河流域绿色发展。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编制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

  沮漳河流域实行产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流域内现有已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通过转产、搬迁或者关闭等方式逐步退出,并予以适当补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对在沮漳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水域岸线管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岸线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行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组织开展水域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地管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漳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规划,加强漳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根据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划定沮漳河流域天然林、公益林保护重点区域,严格控制使用公益林林地,建立完善由区(管委会)、镇、行政村和管护站点组成的天然林、公益林管护组织体系。

第三章  水安全保障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九条【水安全保障和水资源管理的一般规定】沮漳河流域水安全保障和水资源管理,应当根据流域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条【取用水总量控制】沮漳河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漳河工程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严格执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和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生态流量】漳河工程管理局依法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漳河水库下游河流的基本生态流量。

  第二十二条【河岸堤防加固和病险水库除险】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漳河工程管理局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维护、改造,定期检查防洪设施运行情况,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沮漳河流域内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农业种植、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

  (二)从事餐饮、娱乐、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新增耕种面积;

  (四)扩大畜禽养殖散养户的规模和数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备用水源地建设与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https://www.pkulaw.com/lar/7fa0e4d1e550c05936886f911eb592a9bdfb.html?tiao=1&keyword=%E5%A4%87%E7%94%A8%E6%B0%B4%E6%BA%90>

  第二十七条【河道整治】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沮漳河流域河道、航道整治应当符合流域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遵循防洪安全、水生态安全、航运需要以及产业发展等要求,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禁止在沮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汛期、枯水期预警应急响应】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突发事件预警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汛期和枯水期的供水突发事故预案、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工业节水】鼓励、支持、引导沮漳河流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以节约用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节约用水以及水循环利用设施的使用效率。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机制,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跨地区、跨行业开展合同节水。

  第三十条【农业节水】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农田节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技术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沮漳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优化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农作物种植结构,推广节水种植、养殖方式,配套节水设施,加强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间用水组织,鼓励、支持其在农业节水中充分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作用。 <https://www.pkulaw.com/lar/d74c19b2f50713bb7fbf0cfa74f20f4dbdfb.html?tiao=1&keyword=%E7%94%A8%E6%B0%B4%E5%8D%8F%E4%BC%9A>

  鼓励流域范围外的灌区调整农业产业布局,推广有益的节水措施,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三十一条【阶梯水价】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参考沮漳河流域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节约用水等因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水价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用水实施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实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水价。

  第三十二条【再生水优先利用】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推广再生水利用。

  沮漳河流域内的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沮漳河流域内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沮漳河流域内乡镇,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建设集中或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配套管网。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第三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实现沮漳河流域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等场所、设施,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和转运工作。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等场所、设施建设选址应远离河道、渠道保护范围。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保洁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收集工作,防止污染流域水体。

  第三十五条【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管理】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按照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六条【黑臭水体治理】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沮漳河流域内黑臭水体进行调查统计,编制黑臭水体治理清单,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黑臭水体,并建立黑臭水体防治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及粪污处理】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沮漳河流域水域承载力、土地消纳粪污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漳河水库迎水面两公里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控制养殖规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和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鼓励畜禽养殖散养户在畜禽养殖散养区域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就地就近处理利用,并采取以种定养、种养循环等方式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八条【水产养殖分区管理及尾水处理】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沮漳河流域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控制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科学使用饵料、药物,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或者循环利用。

  禁止在漳河水库内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围网养殖、投肥养殖、筑坝拦汊养殖。

  第三十九条【流域餐饮污染防治】在漳河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性活动。沮漳河流域内其他区域从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四十条【医疗废物和新污染物防治】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内医疗机构废水和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抗生素的废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沮漳河流域内新污染物的防治,强化源头准入,对于流域内可能排放的新污染物进行动态监控,严格落实防排、限排等管控措施。

第五章  库区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一条【库区范围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库区,是指漳河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水体与陆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漳河工程管理局划定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库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基本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据流域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库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修复。

  第四十三条【库区消落区管理】库区内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漳河工程管理局加强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采取工程治理与生物防治相结合的方式,分片分期进行科学治理,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库区消落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利、供水无关的设施;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四)挖沙取土、填埋占用水体;

  (五)畜禽养殖、新增种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库区船舶监管】库区船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控制规模和总量,经批准登记的船舶要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登记的船舶禁止在库区行驶。

  对库区船舶根据其活动性质实行分类监管: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库区范围内从事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漳河工程管理局负责库区范围内涉渔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产、生活自用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船舶污染防治】库区实施船舶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上岸处置制度。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

  第四十六条【库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漳河工程管理局的协作配合,采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清淤疏浚、河道综合治理、植物过滤带和生态沟建设、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对漳河水库、入库干支流等库区内的重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增强库区生态涵养功能。

  第四十七条【库内岛屿管理】库区内岛屿,除已合法用于旅游开发的以外,其他岛屿要保持生态原貌,禁止耕种,已耕种的由漳河工程管理局责令限期退出。

  第四十八条【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漳河工程管理局的协作配合,定期对库区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制定并实施库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强对桃花水母、中华秋沙鸭等库区重点保护野生物种的保护,采取措施预防和遏制非法放生、外来物种入侵;定期开展库区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加强钱河鲶、中华刺鳅乌鳢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为库区水生动物洄游、繁殖、生息提供优良场所;对库区范围内已经受损的重点保护野生物种的栖息地、迁徙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应当实行生态修复。

  第四十九条【库区禁渔】漳河水库每年3月至6月实行全面禁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渔区,全年禁渔。库区内禁止炸鱼、毒鱼、电鱼,或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进行捕捞。

  第五十条【库区禁钓、限钓】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库区内的垂钓活动进行分区管控,合理划定禁钓区和限钓区。

  在禁钓区内,不得从事垂钓活动。

  在限钓区内,控制垂钓规模,限定钓具、钓法、钓饵,实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第五十一条【库区活动管理】严格控制漳河库区旅游开发强度,禁止未经批准在库区开展污染水质的涉水休闲娱乐活动和体育赛事。在库区举办体育赛事、应急演练、科学研究和其他对漳河水库保护有影响的活动,组织单位应当事先编制活动方案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漳河工程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活动方案中应当明确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和赛事、活动开展期间处理所产生废弃物、污水的责任主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游泳。漳河水库国家监控设施周边500米水域范围内禁止人为干扰活动。

  第五十二条【环库公路污染防治】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库公路污染防治,在重点路段配套建设水体隔离防护栏、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防止车辆事故污染水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环库公路沿线建设影响库区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驶入(国省干道除外);

  (三)在环库公路迎水面侧,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等涉危化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储存的设施设备;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库区巡查巡护】鼓励库区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聘请监管员,对环库公路、河道和水库开展生态环境日常巡查、巡护工作,及时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库区绿色发展】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库区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医疗康养、休闲体育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服务产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流域与区域的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东宝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漳河工程管理局等,研究解决沮漳河流域内水资源调度、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等重大问题。

  第五十六条【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东宝区与漳河新区交界、主要干支流入河口等断面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作为考核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和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考核问责机制】沮漳河流域内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域保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八条【生态保护补偿】沮漳河流域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等,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十九条【资金技术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沮漳河流域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从事沮漳河流域保护与合理开发。

  第六十条【信息公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安全状况、河湖长制工作信息,排污口设置,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在作出与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决策、决定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对沮漳河流域内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执法司法衔接】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制度,定期开展会商交流,协商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勘验、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

第七章  区域协同

  第六十四条【区域协同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邻市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沮漳河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沮漳河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沮漳河保护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邻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处理沮漳河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邻市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五条【统一监测和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统一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水环境监测与执法,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实现上下游之间的区域联动和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条【跨区域联合执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邻市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加强涉及沮漳河流域水资源分配、自然资源破坏、水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工作联动响应与协作,共享执法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和裁量基准、加强执法协助,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十七条【司法协作】市、区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市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同办理侵害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预防和惩治沮漳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八条【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邻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可能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和跨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协同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共同推动突发事件处置及恢复工作。

  第六十九条【跨区域用水总量协同】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与流域内同级人民政府加强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协作,确保各取水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取水。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十条【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与邻市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关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有关规定,采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沮漳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实现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违反准入清单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扩建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三条【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库区消落区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搭建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利、供水无关的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库区禁止区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内从事垂钓活动;

  (二)在限制区内未遵守规定从事垂钓活动或超出垂钓规模。

  第七十六条【违规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财政性资金的法律责任】获得财政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财政主管部门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违约信息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重复、虚假申报等方式获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将相关主体认定为生态保护补偿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各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沮漳河流域中所涉及的漳河新区漳河镇主要包括苏集村、苏院村、迎接村、肖岗村、罗河村、京河村、袁冲村、安河村、香山村、雄峰村、雨淋村、三化村、兴丰村、新建村、陈井村、付集村、同乐村、团坊村、胜利社区、烽火台社区、宏图社区;双喜街道主要包括仙女村;东宝区马河镇主要包括白泥村、易畈村、三里岗村、院子河村、关庙岗村、双河村、马院社区;栗溪镇主要包括三元村、匡坡村、姚河村、文丰村、龙虎村、鹅项村、白果村、金华村、尖山村、百子堂社区、姚河社区等行政区域。

  第七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荆门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15日在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孙文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关于《荆门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目标任务,提出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动四化同步发展的实施路径。2023年,《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出台,提出了抓好“三个统筹”,守住流域综合治理安全底线的要求。沮漳河为长江一级支流,跨襄阳、宜昌、荆州及荆门等地市,承担着防洪、灌溉、生活供水等多项职能,其中漳河水库被誉为荆门的“母亲河”。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沮漳河流域保护在管理体制、规划管控、污染防治、区域协同等方面呈现出了新的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当前生态保护体制机制难题,提升流域环境保护水平,推进水污染防治,亟须通过立法统筹解决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流域保护要求及执法依据,推进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提升市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立法过程中还参考借鉴了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海南省等省市的流域保护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专班采取“实地走访+现场座谈”的方式开展调研,实地走访漳河镇、马河镇、栗溪镇等地,在漳河新区管委会、市水利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漳河工程管理局等部门召开立法座谈会,并积极学习千岛湖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经验和其他省市立法先进经验做法,确保《条例(草案)》切合我市实际。先后征求了东宝区政府、漳河新区管委会,市水利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漳河工程管理局等16家单位和流域内襄阳、宜昌、荆州等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8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反馈的意见已部分采纳。其后,将修改稿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2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九条,主要内容涵盖适用范围、政府职责、规划与管控、水安全保障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库区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与监督、区域协同、法律责任等。

  (一)明确法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明确我市境内沮漳河流域范围为漳河及漳河水库的集水区域(涉及漳河新区漳河镇、双喜街道仙女村和东宝区马河镇、栗溪镇部分行政区域)。流域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区保护、合理利用,贯彻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明确相关政府与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对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等在沮漳河流域保护中的职能予以明确,同时对各职能部门在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晰的划分,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联动等机制。通过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与划分,落实监管工作,有效防止执法冲突和相互推诿。

  (三)明确建立规划和管控制度

  为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功能空间,《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流域综合规划,流域的保护开发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优化产业布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并通过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加强沮漳河流域岸线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四)明确水安全保障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条例(草案)》明确生态流量、河岸堤防加固、病险水库除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河道整治、蓄滞洪区管理等制度保障水安全。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市场机制,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注重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间用水组织;引入阶梯水价和再生水优先利用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五)明确水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根据沮漳河流域保护的特点,贯彻上位法的精神与内容,并结合流域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条例(草案)》遵循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的思维,对流域内主要污染源的黑臭水体、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农业投入品、农业废弃物、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新污染物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六)明确库区生态保护与修复方案

  《条例(草案)》针对沮漳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将漳河水库的保护作为规范重点,特设一章。首先划定了漳河水库的范围,库区指漳河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其次,针对库区特殊问题,如库区消落区管理、库区禁钓禁泳等户外活动、库区赛事活动承办、环库公路管理等特色问题进行了创设性规定,切实保障库区生态环境治理。

  (七)明确保障与监督机制

  保障与监督机制的确立是流域保护的重要方面,《条例(草案)》建立流域与区域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事项。同时明确了考核问责机制、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人大监督等制度,切实保障沮漳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成效。

  (八)明确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

  区域生态治理是系统性和整体性、差异性和协调性的有机统一。《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区域协同机制,进行统一监测和信息共享,推进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司法协作。面对突发事件,启动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通过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九)确定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针对违反流域保护要求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后果,分别由生态环境、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外,对怠于行使和滥用职权的管理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处分以确保依法行政。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