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号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1月12日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1月12日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4年1月12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赋予的职权。”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五、将第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 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定职责。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召集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修改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项修改为:“(三)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安排和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十、将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举行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荆门人大信息网站及其他形式及时报道。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议案的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以后各次会议的议案审查工作,由秘书处根据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办理意见,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第二款中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增加“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并在本次会议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二款至第四款。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相关资料。”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修改为“《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市立法条例的”修改为“《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市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修改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市级财政预算以及相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修改为“将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向主席团报告”。
二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整改情况报告后,将有关情况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二十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在第一款中的“各代表团”后增加“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
二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其中的“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修改为“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的审查结果报告”。
二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
二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二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投票选举”修改为“选举”。
三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后增加“设秘密写票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在第一款中的“组成人员”后增加“专门委员会成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三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专门人员”修改为“专家”。
三十四、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三十五、将第八章章名“发言和表决”修改为“发言、表决和公布”。
三十六、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由主席团公布,及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并在《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三十八、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三)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