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3-11-01 09:58:01 来源:
(2023年10月31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中、小学校乱收费的决定(1994年8月18日荆门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二)荆门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2003年4月25日荆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三)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旅游强市建设的决议(2008年4月24日荆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四)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2013年8月20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五)荆门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8月27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施意见(2016年1月4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宣布下列规范性文件失效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议(2011年8月25日荆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