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玉泉、杨波、邹江、张金兵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玉泉同志因职务调整,杨波、邹江、张金兵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李玉泉同志辞职请求后,其担任的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