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改解读
时间:2024-10-17 17:18:33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4年8月30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9月26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决定的制定出台,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市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起到重要作用。
 
  一、修改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全面部署。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7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修改省立法条例的决定,都对地方立法有关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立法责任、完善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我市于2024年3月正式启动了决定起草工作。
 
  二、修改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情况,在主要制度安排上与上位法相衔接,结合修改后的立法法、省立法条例,总结提炼本市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市立法条例中部分条款加以修改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三是总体架构保持稳定,基本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条件不成熟的,不作修改,保持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立足长远发展需要,为实际工作留下空间。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明确提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法原则。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民主立法原则,细化了民主立法的形式。三是增加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原则。
 
  (二)完善地方立法事项。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增加了“基层治理”的立法事项,我市的立法条例相应的进行了明确。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一是为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增加区域、流域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二是优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流程,增加“专项立法计划”“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课题研究和论证评估制度”等内容。三是对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立法活动提出了要求。四是对“加强立法宣传”提出要求,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立法公益宣传。
 
  (四)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一是立法程序由“两审三通过”改为“三审四通过”,并明确了第三次审议的流程。二是明确了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对法规废止案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减少审次。三是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完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四是增加法规通过后,对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说明等予以公开的相关规定。
 
  (五)完善法律法规实施和法规清理等制度。一是明确了报请批准的法规报送备案材料的时限。二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的有关机关承担的配套规定的制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明确了法规清理制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