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2月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湖泊保护方面的协同立法项目,对长湖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筑牢长湖流域水生态保护红线、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各地对于互联互通、流域治理、公共服务等立法需求比较强烈的共性事项,可以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跨荆门、荆州、潜江三地,其中荆门市内水域面积占比近60%。近年来,荆门市强力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拆围禁排、退垸还湖、生态修复、禁捕禁渔,长湖水质明显改善。但是,长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现状与党委要求、群众期盼还有差距。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行动,是贯彻执行省委关于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工作要求的有力举措,也是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荆门荆州两地率先探索湖泊保护协同立法的生动实践。
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区域发展等内容,涉及的单行法律法规也较为庞杂,所有内容无法全部纳入一部地方性法规。为此,条例在制定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立法决策与党委决策协调同步。将省委、市委关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作为主要立法政策,将其中的有关原则、概念、措施直接上升为条例草案的基本原则、核心概念和主要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调研中发现的执法主体不明、水质不稳定、区域协作不够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作出相关制度设计,立能解决问题的法。三是坚持区域协作。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协同立法的工作要求,加强与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对接,设置区域协作内容,凝聚长湖保护共识与合力。四是坚持衔接协调。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重点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内容作补充性规定,对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
问:关于长湖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辖区内长湖流域涉及到沙洋县、掇刀区、漳河新区,长湖流域保护和管理不仅涉及市、县、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还涉及长湖管理机构。在综合考虑长湖本体所处位置、管理体制调整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条例从以下几方面明确各方权责:一是明确长湖流域三级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各方资金,保障长湖流域的保护和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等方面工作;长湖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三是明确长湖管理机构职责。荆门长湖管理局在长湖保护范围内,具体负责宣传法律法规,编制专项规划,组织开展长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方面的职责。
问:条例对水污染防治措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做好长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打好碧水保卫战,有利于改善长湖水质,有利于守护长湖流域水生态安全红线,有利于推进长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对水污染防治措施予以细化和补充。如针对长湖保护区内存在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问题,条例作出规定,禁止在长湖保护区内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针对长湖周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入湖造成污染的问题,条例提倡发展生态养殖,要求水产养殖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
问:条例在区域协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在协同的基础上如何体现地方特色?
答:长湖保护协同立法需要荆门、荆州相向而行,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凝聚保护合力。条例践行“一湖一法”的立法思路,突出区域协同,强化流域治理,专设“区域协作”一章,在联席会议、规划、监测与信息共享、执法、人大监督等方面,与相邻地区建立协作机制,共同促进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条例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我市长湖实际的基础上,在部分制度设计上体现地方特色。如针对我市长湖涉及沙洋县后港镇、毛李镇25个村(社区)、以自然岸线为主、属于非城市规划区的实际,条例在长湖保护区和控制区划定方面,严格执行上位法规定,依据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作出规定,长湖保护区按设计洪水位划定,控制区原则上按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划定,与荆州市条例有所不同。
问:为了保证条例顺利实施,当前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条例施行后,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对条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要面向长湖周边的群众,开展普法宣传,真正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岸线保护规划,修改废止与条例内容不符的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条例施行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推动条例实施纳入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监督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深入了解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有效地跟踪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四是加强区域协作。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相邻地区的协同配合,多层次、多方面建立协作机制,推进共建共享,共同守护长湖的水清岸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