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解读
时间:2023-11-03 10:18:48 来源: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3年8月24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9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进行了打包修改。为推动决定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近年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中央作出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修改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提出了要求。由于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内容与修改后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故及时对其予以修改,十分必要。

  问: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保证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一是对地方性法规中的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进行修改或者调整;二是对地方性法规中与长江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本次修改是采取一揽子“打包”方式进行的集中修改,难以解决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因此,对四部地方性法规中需要增加的内容,暂不纳入本次“打包”修改,将在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时统筹安排。

  问:修改的过程是什么?

  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任务分解方案要求,2022年3月至7月,市司法局及时分解细化立法任务,督促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和市城管委做好四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并于10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12月和2023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两次审议。随后,常委会法工委对决定草案和四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开展立法中评估。8月2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该决定。

  问: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对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将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原市工商部门的职责改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承担等。二是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对《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关于运输车辆遗撒物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删除《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市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的规定,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等。三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根据近年来国家关于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改革精神,对《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作出修改;根据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对《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作出修改;基于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现实需要,删除《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中关于居民自建房屋需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规定等。

  问:为保证决定的顺利实施,当前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决定施行后,各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修改后的法规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决定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市司法局和法规实施部门要对照决定内容,抓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决定内容不符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决定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市人大城环委要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跟踪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