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该办法是本市首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要求,从制度上填补本市非遗立法工作的“空白”,保护“荆门文化元素”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办法的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多次在考察中点赞那些植根于人民群众朴素劳动、传承守护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非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单纯依靠口传心授予以传承的非遗项目濒危、非遗传承后继乏人、公众参与不足、非遗项目合理利用促进措施不够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省条例在本市的实施效果。制定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非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填补本市非遗立法工作的“空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荆门文化软实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问: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作为实施性法规,我们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坚持延续省级立法精神。对省条例未作规定的事项,在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时,注重与省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如办法中有关公共场所宣传、消费促进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省条例有关非遗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另一方面,坚持体现法规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对省条例已有规定,且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如省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查,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认定程序,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单位的职责等作出了详实的规定,办法不再重复。对省条例已有规定,但是内容不够明确的,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如办法第十条是对省条例第四十条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进学校的规定的细化等。
问: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措施,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保护为主”是非遗工作应当坚持的首要原则。办法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一是分级保护措施。对国家级非遗项目实行重点保护,对省级非遗项目实行专项保护,对市级、县级非遗项目进行创造性保护。
二是分类保护措施。对丧失代表性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遗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遗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非遗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三是特别保护措施。基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利用的需要,依据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和省条例的相关规定,单设一条对传统医药类项目的认定与保护作出补充规定。
问: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一方面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实现良性循环。办法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不够的问题,单设利用与促进一章,在产业发展、财政金融支持、消费促进机制、科研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措施。
问: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匮乏、代表性传承人后继无人的问题,是本市非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此,办法专门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才培养的职责作出规定。
问:关于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享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和传播者。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可度才越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深入人心。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遗工作的积极性,办法在省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进村、社区、学校,公共场所宣传等内容。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助学金、奖学金,设立研究机构,兴办传承体验设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非遗工作。
问:为了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当前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保证办法落地生根,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各单位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办法,提升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非遗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抓紧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据省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系统梳理现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措施,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办法配套的制度和贯彻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要扎实开展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用好监督“刚性”手段,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调研等形式,推进省条例和办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作者 尹淑倩 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