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荆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飞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市立法条例)于2015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制定,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全面部署;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有关工作作出新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也对省立法条例作出了相应修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立法责任、完善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我市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情况,在主要制度安排上与上位法相衔接,结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总结提炼本市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市立法条例中部分条款加以修改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三是总体架构保持稳定,基本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条件不成熟的,不作修改,保持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立足长远发展需要,为实际工作留下空间。
三、修改的主要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市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将其列入2024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今年3月,成立由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汪在祥同志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修改中的重要问题。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讨论确定了修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并启动修改工作。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对市立法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工作专班依据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参考省立法条例,对市立法条例进行认真研究修改,提出征求意见稿,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室,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工作专班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集中修改,研究提出了修改决定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立法宗旨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荆门”的内容。二是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完善民主立法原则,细化了民主立法的形式。四是增加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原则要求。(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
(二)完善地方立法权限。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增加了“基层治理”的立法权限,我市的立法条例相应的进行了明确。(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
(三)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一是为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区域、流域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二是优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增加“专项立法计划”“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课题研究和论证评估制度”等内容,同时增加了立法计划与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以及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相衔接,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与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相衔接的相关规定。此外,简化了公民提出立法建议的形式。三是对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立法活动提出了要求。四是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五是增加了立法协商的相关规定。六是加强立法宣传,规定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开展立法公益宣传。(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四)完善地方立法的程序。一是根据实践做法,明确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二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明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三是在实行“两审三通过”的基础上,将重质量和讲效率更好地结合起来,明确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对法规废止案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减少审次。同时,规定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四是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完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五是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的相关要求,增加法规通过后,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说明等予以公开的相关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五)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根据宪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增加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征求监察委员会意见的程序,增加监察委员会可以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六)完善法律法规实施和法规清理等制度。一是明确报请批准的法规报送备案材料的时限。二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的有关机关承担的配套规定的制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明确法规清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