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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举行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荆门人大信息网站及其他形式进行及时报道。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会。”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五条。
将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常务委员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第三项修改为“(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第七项修改为“(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删去第八项。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审议”修改为“讨论”,“形式”修改为“方式”,“举行”修改为“召集”。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驻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按照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本次会议议程”修改为“会议议程”;第四款中的“需要”修改为“根据需要”。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各委员会”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第二款中的“须经”修改为“由”。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其中的“召集”修改为“召集并主持”。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人员依法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不是代表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二款修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的安排和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款中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修改为“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并在本次会议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由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承担,提出办理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出综合报告,提请主席团决定”修改为“由专门委员会承担,提出办理意见,由秘书处提出综合报告,提请主席团决定”。
十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议案的领衔人、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相关资料。”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再次审议。”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二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其中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的“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市级财政预算及预算”修改为“规划纲要、计划、预算以及相关”。
二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修改为“或者”;第二款中的“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修改为“将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后”。
二十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整改情况报告后,将有关情况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二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有关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其中的“大会秘书处”修改为“秘书处”。
三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
三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三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基本情况、提名”修改为“基本情况和提名”。
三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在第二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十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十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其中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修改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设秘密写票处”。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十八、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第五款中的“要求”修改为“提出”。
三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组成人员”修改为“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四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其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有关国家机关”。
四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四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修改为“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四十四、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四十五、将第八章“发言和表决”修改为“发言、表决和公布”。
四十六、将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并及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