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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2023年10月11日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含屈家岭管理区、漳河新区)及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经市人大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含屈家岭管理区、漳河新区);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负责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初步方案、市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在协助财经委做好上述初审工作的同时,承担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支出预算和相关财政收支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等开展审查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接受预算审查监督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市财政及市直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提请市政府印发或本部门印发的财政政策文件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重大活动,加强相关意见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健全完善预算审查前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不断扩大人民有序参与,广泛征求和听取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科学决策。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完善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制度、咨询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作用,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全过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及时、规范推送宏观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与预算相关信息。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财经委、预工委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工作后,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对当年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征求社会各界对财政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预工委应当组织召开预算编制工作情况通报会,听取市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支出重点、主要政策措施报告,并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交由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部门预算,并督促市直部门审核所属单位的预算,及时向预工委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审,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其编制依据和相关说明;
(二)市直部门预算收支表、预算绩效目标表及其编制依据和相关说明;
(三)重点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支出方向、规模及绩效目标等情况;
(四)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及其说明;
(五)市级政府债务情况和偿债资金安排情况;
(六)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
(七)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经委、预工委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对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召开财经委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经委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安排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重要工作安排,是否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长期财政规划、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大预算决议要求;
(四)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持续性;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预算编制是否完整、规范、细化,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七)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八)预算安排的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其他与预算相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经委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初稿。
第十二条 在市人大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市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市级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以及有关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大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市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财经委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市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作进一步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审查报告提请市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连同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
每届市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由市人大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在二十日内,向市直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财经委、预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定期向财经委、预工委报送四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三)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及支出政策实施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国有资本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九)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本级预算预备费、本级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财经委、预工委应当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可以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经委、预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金额等,于当年十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规模的。
因增加政府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市财政部门还应当在预算调整报告中说明下列事项:
(一)政府债务限额情况,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二)债券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
(三)债券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使用情况;
(四)债券还本付息及资金来源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三十日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二)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应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决算草案确定后,提交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审,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八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决算草案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社保基金预算收支、上级补助收入、调入资金、上年结余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及财政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在财政决算草案批准前,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占比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四)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七)本级预算预备费、本级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八)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相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七条 财经委应当根据结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决算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决算,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直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部署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部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市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督促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统筹协调整改监督工作。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市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加以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并在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县(市、区)预算审查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