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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2023年1月18日
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水域及岸线保护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长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湖流域,是指本市范围内长湖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沙洋县、掇刀区、漳河新区(以下统称流域县(区))等相关区域。
第三条【保护原则】长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防严治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村(居)委会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湖保护协调机制,并将长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长湖保护工作。
水利湖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湖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辖区内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长湖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长湖保护。
第五条【专门机构】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湖保护专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长湖流域范围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组织开展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
(四)履行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和水利、港航、渔业渔政、旅游市场等监管执法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制定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和市、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关于长湖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办法。
第六条【区域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荆州市、潜江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长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长湖保护的重大事项。
设置长湖跨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湖区、出入湖口水质监测点,共享监测信息;建立联合预警机制,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质等出现异常时,互相通报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制定环境应急联动预案;建立跨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第七条【河湖长制】长湖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对流域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督导,对流域保护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对流域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湖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长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举报。长湖生态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
市人民政府对在长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水域及岸线保护
第九条【规划和管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湖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市、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湖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长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条【保护范围】长湖保护范围按照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保护区,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内外平台等。湖泊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有高于设计洪水位高度堤防的,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
(二)控制区,是指保护区外围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水利湖泊部门对长湖保护范围勘界立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 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长湖生态保护、防汛抗灾、航运与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禁止围垦、违法占用湖泊】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沙洋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长湖保护规划,对长湖保护区内围垸逐步实施退垸还湖。
第十三条【禁止经营活动】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禁止损毁界桩、水文、气象、航标、渔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点等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禁止建设污染项目】在长湖控制区及拾桥河、大路港河、西荆河、龙垱河等长湖重要支流内,禁止建设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和从事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应当符合长湖保护规划,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入湖通道和视线通廊。
第十六条【长湖岸线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长湖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清除违章建筑,取缔非法码头、水上餐饮船舶等设施,保持长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水质标准】长湖水域及重要支流的水体水质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向长湖水域及重要支流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核定长湖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等必要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污水进行减污处理。
第十九条【断面水质监测】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湖泊部门在流域县(区)交界处、主要支流入湖口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确定监测断面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定期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条【工业污水防治】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湖流域的农业种植,应当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减量施用化肥。
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绿色补贴的配套政策,设置农(兽)药包装、化肥包装、农用残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和贮存站。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湖流域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规模养殖场应当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长湖流域的水产养殖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生活污水防治】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长湖流域建设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雨污分流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改造农村户厕,建设集中或者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河塘清淤、水体连通、完善水利设施等措施,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湖流域统筹建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船舶管理】依法批准入湖的机动船舶应当配有防渗、防溢、防漏设备,防止残油、废油等污染物入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作为动力的船舶。
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和长湖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入湖机动船舶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禁止新建排污口】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已有排污口,应当限期整治、关闭。
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行为】在长湖保护范围及重要支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向水体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标准的污水;
(二)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湖滩地、堤防、护堤地堆放、存贮、弃置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三)在水体清洗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围网、网箱、围栏养殖,投肥(粪、饵)养殖,养殖珍珠;
(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六)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九条【取水总量控制】市、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的长湖水资源保护制度,坚持节水优先,对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护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长湖水位低于生态水位的,应当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条【防洪抗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长湖流域水利工程建设,提升水旱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一条【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市、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湖及重要支流进行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采取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等措施,改善长湖水环境,修复水生态。
第三十二条【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市、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退田还湿、退垸还湿、封滩育草、种植护岸林等措施,建设河道湿地、入湖口湿地、湖区湿地、滨湖湿地,修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
第三十三条【渔业资源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长湖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加强鲌类鱼等重要水产种质区建设和管理。
长湖设立禁渔区,确定禁渔期。在禁渔区内和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长湖流域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监测、评估。科学投放水生植物、滤食性鱼类、底栖生物等,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五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长湖流域禁止猎捕和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禁止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第三十六条【有害生物防治】市、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长湖流域采取措施,加强有害生物防治,治理水葫芦、水花生等,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生物。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补偿办法,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长湖保护区内,从事餐饮、住宿经营的,由长湖生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摆摊、设点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长湖生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水体清洗上述规定以外的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长湖保护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长湖生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将不达标养殖尾水直接排放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的,由长湖生态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长湖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27日在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荆门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孙 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关于《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和今年栗战书委员长在湖北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时的讲话精神,根据省人大的安排,荆门应和荆州、潜江一道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推进长湖流域生态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制定《条例》是解决长湖保护中各类问题的需要。
长湖作为地跨荆门、荆州、潜江三市的全省第三大湖泊,在洪水调蓄、农业灌溉、生物栖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旧有的管理和开发模式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我市长湖保护工作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水质不达标、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等问题依然存在,亟须从制度层面入手,出台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的法规。
(二)制定《条例》是在法治轨道内保护长湖的需要。
一方面,虽然上位法律法规能够为长湖保护提供一定依据,但其仅进行原则性、框架性规定,无法对各地实际情况及地方特色问题进行一一回应;另一方面,上位法的原则性、框架性规定,也给荆门市制定下位规定,留下较大的拓展和细化空间。因此,在长湖保护方面,我市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治手段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长湖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推进长湖保护立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应有之义,也是完善荆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更是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推进长湖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以及湖南、江苏、山东、云南、徐州、宿迁等多个省、市湖泊保护相关地方立法。
三、起草过程
7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在祥率领立法调研组到沙洋县开展长湖保护立法前期调研。8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长湖保护条例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明确我局作为《条例》牵头起草单位,我局制定《条例》起草工作方案,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家团队起草《条例(草案)》。9-10月,起草专班先后赴沙洋、掇刀等地现场调研,与市内十几个部门交流座谈,听取水利、生态、法律等多位省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发函征求流域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意见。10月20日,将修改讨论通过形成的《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转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修改。
10月21日市司法局在《荆门日报》、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26日,市司法局会同我局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11月8日向流域县区政府、14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11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舒君带队赴荆州市,就区域协同立法相关事宜开展座谈。11月11日至13日,按照要求对其框架结构进行调整,结合我市实际对条款进行扩充,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1月14日,再次发函征求沙洋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有关企业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专家论证会讨论文本。11月16日,召开专家论证会,按照专家组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新的《条例(草案送审稿)》。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12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和专家论证会,专题审议《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内容及主要条款说明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水域及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3条,5200多字。
(一)关于总则
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及部门、村(居)委会职责、专门机构、区域协同、河湖长制、投诉举报奖励机制等8项条款。
在总则中明确了长湖保护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定位,明确了长湖保护坚持的原则以及各地各部门在长湖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重点响应省人大对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的整体安排,积极促进荆门、荆州、潜江三地之间的横向协调和良性合作,实现长湖治理体系高效运转。
(二)关于规划、水域及岸线保护
第二章包括规划和管控、保护范围、禁止性行为、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岸线保护规划等8项条款。
重点明确长湖保护规划与管控的总体性安排,就长湖流域规划体系的编制以及长湖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做出规定,并对保护范围、主要支流的禁止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包括水质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工业污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水防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动船舶管理、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性行为等12项条款。
在水质标准确定方面,考虑长湖功能定位及荆门市“十四五”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目标,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同时,结合荆门市实际情况,增加断面水质监测,为后续县域生态补偿和相关制度办法落实的前置条款,适当调整各类污染防治条款。
(四)关于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取水总量控制、防洪抗旱、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修复湿地生态系统、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生态环境补偿等9项条款。
结合长湖保护现实情况与实际需要,制定防洪抗旱条款,明确完善长湖流域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保障流域内水安全。同时,突出渔业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并就有害生物防治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建立长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确保流域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五)关于法律责任
第五章设置了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法律责任、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法律责任、将不达标养殖尾水直接排放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5项条款。
主要是对于前述各章中的重要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明确了处罚主体为长湖生态管理机构,重点对长湖荆门段多发的侵占和分割水面、不达标尾水排放等设置专项处罚条款,并就其他法律责任衔接做了规定,确保在长湖保护中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有法可依。
以上说明和《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请审议。